| 商丘殷商文化研究会章程 | |
| 发表时间:2020-07-25 阅读次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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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殷商文化研究会章程 (2019 年 11 月 16 日商丘殷商文化研究会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商丘殷商文化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从事股商文化研究的个人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本章程所称殷商文化研究是指对殷商文化方面的发掘研究。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定文化自信,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的系列重要论述, 坚持“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方法,立足实际,多层次、多领域、多角度地开展殷商文化研究,深入挖掘殷商文化的历史本貌及其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和道德规范, 推动国内外殷商文化的交流、合作,传承和发展,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为构筑华夏历史文明传承创新区商丘高地、推动商丘高质量发展服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商丘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商丘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河南省商丘市神火大道北段 108 号(原商丘市老干部活动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联合国内外研究殷商文化的机构及优秀人才,合力推动殷商文化研究向纵深发展。 (二)搜集整理全市、全省乃至全国关于研究殷商文化的成果,结集保存,以备检索,推动殷商文化数据库建设。协调全国文物考古及相关机构,收集在商丘及其它地方考古发现的与商丘有关的文物、资料,在商丘展示。 (三)为促进商丘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咨政建言。 (四)及时发布、宣传关于殷商文化方面的研究成果。 (五)采取多种形式展览展示殷商文化已有的考古成果和即时的研究成果。 (六)利用殷商文化研究成果,挖掘殷商文化的丰富内涵和优秀传统文化基因,推动殷商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推动以殷商文化为核心的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 (七)定期组织会员参加培训、举办殷商文化方面的研讨会或学术讲座,不定期出版学术研究成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 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并颁发给会员 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研究成果。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 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二)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三)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 告; (四)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 15 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及会议的议题向会员公示,公示期为 7 天。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 1/3 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1/2;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 1/2 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 2 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2/3。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负责人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 是指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总数暂定为 5 人,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 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 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撒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四)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 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 效。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 2/3 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 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候选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在会长被罢免或卸任后的 2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会长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 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 2/3 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 第四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第三十八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 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一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四十二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 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四十四条 本会于每年5 月31 日前, 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财产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四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19 年 11 月16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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